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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教育发展基金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文书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档案立卷、建档和归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基金会、秘书处各类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基金会其他兼职人员各类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做好永久性档案保存或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

    (五)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细分职责如下:

    (一)基金会秘书处专职人员负责主体档案的集中管理。

    (二)基金会兼职会计与出纳负责所有财务文件、会计资料、账表、票据的建档与管理。

    (三)基金会各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的文件、资料、图片及制度,不得随意处置。如因工作需要移交其他机构、部门或人员,必须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同意。

    第三章 档案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档案范围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要基金会执行的,或由基金会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基金会章程、理事会与监事会形成的文件、决议及重要材料。

    (三)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新闻稿件、项目资料、重要图片等。

    (四)基金会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法人登记证、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基金会获得的各类荣誉牌匾、锦旗、证书、证明等。

    (六)财务、会计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金会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登记、保管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制品资料:包括基金会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以及在外学习、考察或外部门提供的,以声像形式记录或拷贝下来的各种资料。

    (十)基金会对外正式发文,以及与相关机构往来函件。

    第四章 档案借阅利用

    第五条 档案借阅管理方式如下:

    (一)宁夏大学人员借阅档案,应做好登记。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同意,方可查阅,档案原件不得借出。

    (二)任何人查阅档案不得离开档案保管室,并且需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查阅。

    (三)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圈划、涂改造成污损,更不得拆散、剪裁、撕毁或抽走档案资料。

    档案利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提供档案原件。

    (二)提供档案复印件。

    (三)提供文件索引资料。

    第五章 档案销毁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档案销毁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对已失效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造册,经相关领导共同鉴定,报理事长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可单独存放半年,经验证确无保留价值后,再行销毁,以免误毁。

    (三)销毁文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指派专人监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