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障印章的日常管理与使用,特此制定此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印章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二条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基金会印章在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印章停止使用。首先要发文给基金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时间。
第四条正式印章使用和作废,并启用新章时,要发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作废的旧印章在“□”内,作红色;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表示刚刚启用。
第五条作废印章,必须交本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第七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八条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第七条用于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第八条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印章管理人员应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如需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要有领导的特别批准。
(二)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
(三)对于此类凭证要办理领取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凭证名称、起止页码、张数、领取人签名等项目。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一般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重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必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印章使用规范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盖章时应当检查是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批准用印的签字。
第十三条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四条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等。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基金会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中。因故停止使用时,要锁牢抽屉和保险柜并贴好封条。重新启用前要验锁、验封条、发现疑点,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或让他人带走使用。
第十八条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杜绝。印章管理人禁止以掌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九条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