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接受的所有捐赠收入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金运作、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以及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兼任基金会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理清账目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人、清算等行为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资金运作,必须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收入、支出和资金运作计划,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资本运作等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收入主要包括:货币收入、金融产品收入、非货币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货币收入管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金融产品收入管理
捐赠金融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衍生产品,基金会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非货币收入管理
非货币捐赠项目如房产、设备、艺术品、纪念品等,基金会负责对非货币捐赠进行登记,学校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根据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管理与筹资费用支出等。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履行审批手续,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支出,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执行,10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支出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3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执行,3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三、管理与筹资费用支出
基金会的管理与筹资费用支出,2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执行,2万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第六章 资金运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按照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以金融机构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购买保本型金融产品和国债为主。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收益较高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具有较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如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资金运作活动,须经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执行:
一、保本或低风险资金运作
基金会资金运作主要是购买金融机构保本或低风险产品,如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保本型金融产品和国债。由基金会秘书处参照本年度资金运作计划,购买相应的金融机构保本或低风险产品,秘书长审批签字执行。
二、较高风险资金运作
除上述资金运作,基金会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较高风险资金运作活动,须经基金会资金运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并提请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具体资金运作时,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按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要求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按年度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