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认定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慈善组织,并颁发了标注有“慈善组织”字样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
根据《慈善法》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可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依法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将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营改增后,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