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
(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三)基金会章程修订;
(四)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五)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六)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八)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一)基金会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提请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审批;
(二)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二)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三)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四)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五)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