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正文

    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须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布义务人,必须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为原则公布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种类如下: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官网官微等。

    (二)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理事监事、主要管理制度等。

    (三)按照民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

    (四)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地区、项目合作机构、项目执行结果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工作动态、人事变动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基金会官网官微。

    (二)基金会公告栏、内部期刊。

    (三)公众媒体(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

    (四)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

    (五)专项公益活动报道。

    第六条 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由现任秘书长担任。

    第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