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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办法(2020年修订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为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捐赠资金更好地用于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政策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资金运作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资产是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进行资金运作和如何资金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三章 资金运作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债、购买保本型低风险金融产品等形式为主;对于其他如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较高风险的资金运作活动,须经资金运作咨询委员会对其进行考察和论证,提交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

    第六条  基金会选择委托资金运作的形式,必须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且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等资金运作机构作为委托合作方。基金会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资金运作范围、资金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七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比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银行活期、定期存款、保本型低风险金融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会资金运作资产总额的80%。

    (二)购买同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基金会资金运作资产总额的70%。

    第八条 重大投资标准:

    资金运作项目超过以上第七条所列比例的,属于重大投资。须经基金会资金运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并提请学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具体资金运作时,须经基金会理事会2/3以上理事讨论同意,由理事长签字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作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每年召开理事会,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资金运作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资金运作计划,包括资金运作金额、资金运作对象和资金运作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计划以外的各项资金运作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资金运作计划的调整;

    (四)审核批准资金运作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资金运作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等组成,作为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资金运作方面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具有较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如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资产运作活动进行考察和论证,并提供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决策;

    (三)对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行为过程进行跟踪了解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资金运作行为合法、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并结合投资咨询委员会建议的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会同法律顾问审核资金运作合同、协议,对资金运作状况进行监控;定期报告资金运作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建立资金运作专项档案,完整保存资金运作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各类资金运作支出必须经过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代表签字审批,资金运作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资金运作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运作行为应按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资金运作的风险防范及终止机制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

    (二)多方了解资产的资金运作状况,及时掌握受托人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以便及时调整投资方向、额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出现以下行为之一,项目终止:

    (一)资金运作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资金运作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

    (三)资金运作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资金运作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资金运作行为、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